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三者有什么区别及联系?

阅读:5667 2024-05-15 08:59:29 作者:陇东企服
在商标的大家庭中,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又是较为特殊的存在,它们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很多人都搞不清楚这三者的的区别,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01定义
地理标志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

常见的地理标志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形式为“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如“金华火腿”、“库尔勒香梨”;另一种是直接将产地名称作为该产品的标志,如“香槟(champagne)”既是法国的一个省的名称,又是一种白葡萄酒的品牌。

集体商标

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02三者联系
 (1)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申请注册,注册后称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都是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3)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特殊类型都可以转让,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03三者区别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构成不同

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是叙述性文字,它直接以地理名称说明商品的地理来源,暗示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和优良品质,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构成要素呈多样化,包括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甚至是颜色的组合等,主要是从视觉上的可视性进行强调。

地理标志的构成一般要求是"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构成较为简单。地理标志标示商品源自“何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则表示商品源自"何人"。

两者权利获得的前提条件不同

商标权的获得是以商标的注册为先决条件,注册商标权产生于注册。

地理标志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已经非常有名气的某一特定的商品,并且其内在特有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与该特定的地域密切相关,注册只是对已经存在的这种权利的进一步确认。

因此,地理标志注册不是权利产生的前提,而是一种公示宣告、一种权利确认。

注册主体不同

集体商标:团体、协会等集体性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一的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集团公司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如阳高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海宁市袁华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阿鲁科尔沁旗粮食总公司、兰州安宁区安宁堡乡人民政府等。

证明商标:对所申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如中国酒业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等。

地理标志: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具备监督检测能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权不同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非集体成员不得使用。

证明商标只能由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产地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其产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具有一定的质量和特点,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

对相关产品/服务要求的标准不同

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描述。

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证明商标证明的范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当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以便于该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保护期限不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效期为10年,要使商标继续受到保护,权利人必须进行续展。

地理标志具有永续性,不受时间的限制。
04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具有公益性,常常代表着某一特定区域商品的品质与特性,因此,其不能够被注册为普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于某一特定企业对个体品牌的宣传。

地理标志商标只能够被注册为集体商标,使集体中的成员证明自身的成员资格;或者被注册为证明商标,用以证明该商品的特定品质或声誉。

不同于注册商标专属于注册人的特性,地理标志商标被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后,只要能够证明自身的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则相应个人、企业或者合作社等其他组织,都可以直接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用于宣传自己的产品

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具有明确的地域范围,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且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如光照、温度、土壤、水质,或者人文因素,如特殊技艺、加工工艺,具有关联关系。

单一的仅由自然因素或者仅由人文因素决定特定品质的地理标志,比如与产地自然因素没有关联的手工艺品,与产地人文因素没有关联的纯工业产品等都不能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多为单一商品,且与地理标志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密切关联,通常为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比如库尔勒香梨、安溪铁观音等,还包括部分传统手工艺品等其他产品,比如景德镇瓷器、宣纸等。

两者区别

在注册主体上

二者均不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的主体一般是具有识别和监督能力的工、农、商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在标明来源方面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了指定地区、地区、场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特点和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于标明指定的区域、地区和地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点是标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以及商标使用人与集体之间的隶属关系。

在使用主体上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特定用户必须是使用其资源在地理位置生产和服务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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